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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储域
数据库加密 诺亚防勒索访问域
数据库防水坝 数据库防火墙 数据库安全审计 动态脱敏流动域
静态脱敏 数据水印 API审计 API防控 医疗防统方运维服务
数据库运维服务 中间件运维服务 国产信创改造服务 驻场运维服务 供数服务安全咨询服务
数据出境安全治理服务 数据安全能力评估认证服务 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服务 数据安全治理咨询服务 数据分类分级咨询服务 个人信息风险评估服务 数据安全检查服务编者荐语
Editor's Recommendation
数据安全已上升为国家战略核心议题,但“发展与安全如何平衡”仍是治理实践中的深层难题。本文系统对比美、欧、东盟等主要经济体的治理路径差异,勾勒出全球数据安全治理的多元图景。本文立足我国现状,从制度、标准、治理等维度全面梳理治理进展,并针对政务数据共享、数据出境、复合型人才培养等关键议题提出务实对策。
文献引用
白江 , 赵高华 , 王普 . 数据安全治理的中国实践:现状分析、趋势研判与对策建议[J].信息安全与通信保密 , 2026(7): 26-37.
文章摘要
数据安全治理是指在国家数据安全战略引领下,为营造全社会共同维护数据安全和促进数据要素发展的良好环境,由国家部门、行业组织、企业平台及公民共同参与的系统性活动集合。近年来,我国数据安全治理体系不断完善,逐渐形成多元治理格局,但依然面临数据要素开发利用与安全监管之间的平衡难以把握、企业治理内生动力不足等突出问题。为进一步提升我国数据安全治理效能,在对比研究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数据安全治理特点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数据安全治理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并围绕提升协同治理能力、发展数据安全社会服务市场、加强数据安全人才培养等方面,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加强数据安全治理的实施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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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数据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国家经济运行、社会治理、公共服务等方面密切相关。本文所称“数据安全治理”,是指国家部门、行业组织、平台企业及其他数据处理者,针对数据处理活动中的安全风险,通过健全制度规范、强化技术防护、完善管理机制等手段,确保数据处于有效保护、合法利用和持续安全状态的治理过程。数据安全治理与“数据治理”“网络安全治理”既有相关性又有区别。数据治理是上位概念,关注数据质量、权属、开放、流动、合规和价值实现等综合问题。数据安全治理是其中以安全风险控制为核心的子领域。网络安全治理重点防范针对网络的攻击、侵入、干扰、破坏和非法使用行为,保障网络稳定可靠运行及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数据安全治理与网络安全治理在技术防护、事件处置、数据泄露防范等方面相互交叉,但前者的治理重心在于数据及其处理活动,后者的治理重心在于网络、系统及其运行环境。本文在对比研究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的数据安全治理特点的基础上,全面分析我国数据安全治理现状、特点和未来趋势,提出进一步提升我国数据安全治理水平的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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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国家和地区数据安全治理
1.1 美国:促进数据利用和强化国家安全
美国在联邦层面尚未出台专门的数据保护法,但通过提倡数据自由高效流动,充分挖掘数据利用价值,依托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ederal Trade Commission,FTC)执法、行业监管及国家安全审查等多重机制,共同构建数据安全治理体系。FTC在隐私和数据安全领域,主要依据反不公平或欺骗性商业行为的相关规则开展执法,重点处理企业误导消费者,未履行敏感信息保护义务或造成消费者损害等问题。近年来,美国进一步凸显数据安全的国家安全属性,其中司法部推出的数据安全项目对其境外获取美国大规模敏感个人数据和政府相关数据设置限制,体现出其在数据安全治理领域强化国家安全的特点。
1.2 欧盟:权利保护、规则统一与建设数据市场相结合
欧盟数据安全治理制度体现了以个人数据保护为中心的治理逻辑,《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GDPR)被认为是全球最严格的数据安全框架。该框架下个人享有访问、更正、删除、限制处理、数据可携带和反对处理等多项权利。为确保GDPR和相关执法指令在欧洲经济区内统一适用,并促进各国数据保护监管机构合作,欧盟成立欧洲数据保护委员会,以协调各成员国的个人数据保护和权利保障工作。在《欧洲数据战略》(A European Strategy for Data)的总体框架下,欧盟相继通过《数据治理法》(Data Governance Act)和《数据法》(Data Act),以横向立法方式完善数据共享、再利用和访问等相关规则,促进欧洲数据单一市场建设目标。
1.3 东盟:通过渐进策略构建区域共识
东盟成员国数字经济发展水平、法律传统和监管能力存在差异,因此其数据安全治理重心并不在于建立类似欧盟的统一规则体系,而是通过区域框架、示范合同条款和实施指南,降低数据跨境流动的不确定性。《东盟数据管理框架》(ASEAN Data Management Framework)和《东盟跨境数据流动示范合同条款》(ASEAN Model Contractual Clauses for Cross Border Data Flows)是其数据安全治理的重要制度文件。前者强调数据分类、治理责任和安全保护措施,后者则为平台主体开展数据跨境流动提供标准化合同范本。这一模式体现了东盟在成员国差异较大的条件下,以渐进协调方式推进数据安全治理的思路。
1.4 小结
总体而言,全球主要国家和地区的数据安全治理呈现以下特点和趋势:一是将数据安全纳入国家战略顶层设计,注重在安全基础上实现数据的开发利用;二是强化个人权益保障,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要求愈发严格,加强对敏感个人数据、特殊群体数据的管理;三是治理范式从单一隐私合规走向综合治理,从内部监管走向跨境协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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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数据安全治理现状及特点
2.1 我国数据安全治理现状
2.1.1 数据安全治理顶层设计不断完善
我国高度重视数据安全治理工作,出台了一系列数据安全保护政策文件,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工作机制,数据安全治理体系持续完善。
一是中央和国家层面印发了一系列数据发展与安全政策文件,为数据安全治理工作提供了科学指引。例如,《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将数据列为生产要素,提出要加强数据有序共享,依法保护个人信息;《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强调统筹发展和安全,把安全贯穿数据供给、流通、使用全过程。这些文件有效推动了数据安全治理向科学化、精细化、长效化方向迈进。
二是数据安全治理机构设置持续优化。通过职能整合、机制创新与资源统筹,打造了权责清晰、运转高效、协同有力的管理体系,全面提升数据安全治理效能,如表1所示。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负责国家数据安全工作的决策和议事协调等,国家网信部门统筹协调网络数据安全和相关监管等工作。2023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组建国家数据局,将中共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承担的拟订数字中国建设方案、协调国家重要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与共享、推动信息资源跨行业跨部门互联互通等职责划入国家数据局。
表1 我国数据安全与治理机构设置

2.1.2 数据安全治理法律体系建设稳步推进
近年来,我国高度重视数据安全立法及制度设计,构建了数据安全规则体系,明确了数据安全基本概念和原则。基本形成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互衔接的框架体系,为政府、机构、企业和个人等各主体安全开展数据处理活动提供了法律框架,奠定了制度基础。例如,聚焦数据安全领域突出问题,着眼全局和长远发展,我国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构建起覆盖数据全生命周期、融合技术与法律双重保障的数据安全法律框架。明确建立健全数据分类分级保护、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数据安全审查、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等制度,对数据安全与发展的支持促进措施、数据安全与开放推进工作等作出规定,为数据安全治理工作提供法治保障。此外,我国各地也密集出台了数据安全治理相关指导文件,着力布局提升区域数据安全治理能力,如《北京地区电信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深圳市企业数据合规指引》等,为属地开展数据安全治理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和指引,进一步充实了我国数据安全治理体系。
2.1.3 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标准体系持续完善
全国网络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简称网安标委)负责开展国内数据安全有关的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其中主要由数据安全标准工作组负责大数据和云计算相关的安全标准研制工作。截至2025年8月,网安标委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已发布44项国家标准,正在制修订2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和16项推荐性国家标准,同时配套发布了3项委员会技术文件和21项网络安全标准实践指南,已初步构建起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标准体系。这些标准的出台与实施,既有效推动了《数据安全法》“国家建立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等要求落地,也为《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信息处理规则”“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等有关条款的具体实施,提供了有力保障和实践指引。
2.1.4 重点领域数据安全治理工作持续加强
金融行业是数据安全治理推进力度最大、成效最为显著的领域之一,该行业较早建立了数据安全分类分级和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标准,呈现出标准先行、规则细化的特点。例如,该行业发布的JR/T 0197—2020《金融数据安全 数据安全分级指南》既适用于金融机构开展电子数据安全分级工作,也可为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检查评估提供参考依据;JR/T 0171—2020《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技术规范》对个人金融信息保护作出了技术规范。2024年12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印发《银行保险机构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建立与自身业务发展目标相适应的数据安全治理体系。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工作扎实推进,工业和信息化部陆续发布《工业数据分类分级指南(试行)》《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助力工业数据治理制度体系建设。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家邮政局开展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专项检查,组织开展房地产中介和租赁机构数据和个人信息安全专项整治,督促平台企业加强内部管理,阻断个人信息泄露源头。
2.2 我国数据安全治理特点
2.2.1 坚持发展与安全并重
在我国数据安全治理的实践过程中,监管部门逐步确立了数据安全与发展并重的基本原则,并围绕这一原则进行了全面的政策文件和制度体系的整体设计。例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及多项战略文件中,均能看到相关准则表述与具体条款设定。其中,《数据安全法》第二章对数据安全与发展作出规范,《全球数据安全倡议》也明确呼吁秉持发展和安全并重的原则。与此同时,无论是网信部门、数据主管部门还是地方政府发布的相关政策文件中,都能找到相关规定。例如,2024年国家数据局发布的《可信数据空间发展行动计划(2024—2028年)》,在总体思路与目标中明确提出“统筹发展和安全”;上海市数据局在推进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工作中,明确提出“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要坚持发展与安全并重”的核心原则。
总体而言,安全是发展的前提,发展是安全的保障。统筹数据安全与发展,既是我国数据安全制度体系中的突出特点和总则性要求,也是数据治理相关制度制定的依据和基础,充分体现出我国在谋求实现数据安全与发展动态平衡方面的积极尝试与探索。
2.2.2 高度重视数据跨境管理制度建设工作
近年来,我国始终坚持制度创新与实践探索并重,初步构建了以重要数据和个人信息两大类数据出境为监管核心,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等制度为主要出境路径的数据跨境管理框架,为企业依法合规开展数据跨境流动提供指引。我国创新建立了自贸试验区数据出境负面清单制度,天津、北京、海南、上海、浙江、广西、江苏、重庆、福建共9个自贸试验区(港)已完成数据出境负面清单备案发布,对汽车、零售、民航、再保险、深海业、种业、地理信息与气象、企业信用信息等22个领域的数据跨境流动发挥促进作用。截至2024年底,全国累计完成数据出境安全评估项目285个,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1071份。2026年1月,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八部门印发《汽车数据出境安全指引(2026版)》,明确汽车数据出境活动管理方式、适用条件和豁免情形。此外,我国还积极开展多双边数字治理对话交流活动,数据跨境领域对外合作稳步推进。
2.2.3 把个人信息作为特殊数据予以保护
个人信息保护是我国数据安全治理的核心工作之一。2021年11月《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实施,为个人信息保护工作提供法治指引。近年来,我国围绕法律法规建设、专项行动治理、压实平台责任等多方面发力,切实提升个人信息保护工作水平。2025年7月,《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管理办法》正式实施,推进并规范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的建设应用。2026年4月,中共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将会同相关部门,进一步深入治理App、软件开发工具包(software development kit,SDK)等服务产品,以及互联网广告、教育、交通、卫生健康、金融等重点领域违法违规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的典型问题,切实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中国网络空间安全协会成立个人信息保护专业委员会,不断健全投诉举报机制,累计受理群众投诉举报9万余条,推动形成监管部门、社会组织、企业、网民协同治理的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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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数据安全治理发展趋势分析
近年来,国家和各地各部门纷纷在数据安全立法、安全治理标准、数据开放利用等方面积极开展探索,释放出相当可观的制度红利。深入研究数据安全治理的发展趋势,对于准确把握政策导向、预判发展方向与提前合理布局等有重要的参考意义。本文从国家、社会、企业、个人4个维度,对未来数据安全治理的发展趋势进行研究分析。
3.1 国家层面数据安全治理趋势分析
3.1.1 数据安全执法将不断强化
在数据安全政策制度不断完善、数据安全风险倒逼与技术赋能共同作用下,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执法覆盖面与监管力度将持续加大。《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清晰界定了国家网信部门、国家数据局、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构建起数据安全治理跨部门协同执法机制,为拓展执法覆盖面奠定了制度基础。此外,传统个案查处模式已难以应对系统性风险挑战。根据某网络安全公司报告,2024年境内政企机构数据泄露风险事件共发生156起,其中:明确监测到泄露数据的事件123起,共涉及数据总量超299.5亿条;明确监测到泄露数据包事件130起,数据规模合计约23.9TB。数据安全事件发生的突发性与危害的紧迫性将倒逼执法活动从被动响应转向主动防控。
3.1.2 数据跨境流动规则将不断优化
随着数据跨境流动活动的日益频繁,我国数据跨境流动管理制度将不断优化,助力形成更高水平的规则标准和对外开放格局。其一,从国家战略部署来看,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求“建立高效便利安全的数据跨境流动机制”,为优化监管路径提供了科学指引和根本遵循。其二,从我国参与国际数字贸易协定进程来看,当前我国正积极推进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和《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并同步对标国际规则开展国内相关领域改革。上述协定都将数据跨境流动监管作为核心议题。相关研究表明,数据跨境流动规则是我国能否顺利加入上述协定的关键。因此,我国数据跨境流动规则将持续优化,并灵活对接国际高标准要求,助推顺利加入上述国际数字贸易协定,同时助力我国在构建全球数据安全治理规则体系中发挥更大引领作用。
3.1.3 政务数据共享中的数据安全治理将成为关注焦点
我国高度重视政务数据治理与开发利用,《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明确推进实施公共数据确权授权机制。此后,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已有8个省份和23座城市陆续发布了政务数据相关条例和管理办法。2025年6月,国务院发布《政务数据共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法治之力推动政务数据价值充分释放。《条例》明确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遵循安全可控的原则,明确了各环节安全责任主体。这既是破解“数据孤岛”困局的有力举措,也是实现政务数据安全规范共享的制度利器。未来,随着配套细则的完善与技术创新的深化,政务数据的安全治理将为其他领域的数据安全保障积累宝贵经验。
3.2 社会层面对数据安全治理需求及趋势分析
3.2.1 数据安全服务机构迅速发展
从政策支持方面看,2025年1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数据局和中共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等六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完善数据流通安全治理更好促进数据要素市场化价值化的实施方案》,明确要求“丰富数据流通安全服务供给。繁荣数据安全服务市场,壮大数据安全治理服务规模,创新数据安全服务业态”。从社会需求方面看,企业对数据安全的需求日益增长,迫切需要专业的安全服务来保障数据安全,特别是中小企业对数据安全托管服务的需求激增,促使数据安全服务机构拓展相关业务。从产业规模方面来看,我国数据安全整体市场规模从2020年的40.4亿元增长到2024年118.5亿元,4年增幅近200%,复合增长率达30.9%。无论是年度增速,还是复合增速,都显著高于全球网络安全市场,预计未来3~5年,其增速仍将领先于全球网络安全市场。
3.2.2 各行业对数据安全复合型人才的需求会越来越高
数据安全威胁日益复杂,使得数据安全从业人员不仅要具备相应的安全技术能力,还需能够将业务知识、法律知识和管理知识融会贯通。例如,在医疗卫生行业,数据安全人才需要具备一定的医学知识和数据分析能力,保障患者的隐私安全和医疗数据的准确性;在公共服务行业,数据安全人才需要理解政策法规并具备数据安全管理经验,以保障公众个人信息安全。在数据安全和垂直行业持续融合发展的背景下,不同行业和领域的数据安全问题逐渐呈现出个性化和复杂化的特点,预计未来对兼具数据安全技术能力和垂直行业知识的复合型人才的需求将持续攀升。
3.3 企业层面数据安全治理趋势分析
3.3.1 企业内部数据安全治理体系将不断完善
随着数据安全治理相关法律法规日趋完善,各项合规要求日渐清晰,企业需要设立专门部门、明确关键角色职责,推动相关要求的落地执行,并结合自身业务实际配置相应岗位。例如,当前部分企业推行的首席合规官制度,以及大型互联网平台设立的数据安全负责人岗位,均属于此类角色。这些角色对外需响应主管部门、合作方及用户等多方主体的诉求,对内则负责对业务部门开展的数据处理活动进行审核把关,涵盖事前评估、流程审批等环节,尤其针对数据跨境流动、重要数据处理等高风险业务需重点审核,同时肩负着数据安全管理体系的建设职责。企业数据安全治理部门不仅要保障企业服务和数据安全,还要确保业务活动的合法合规,这就需要充分融入业务工作并掌握话语权。长期来看,企业数据安全治理的职能机构及其管理体系在建立健全的同时,其在企业整体运营架构中的重要性也将持续增强。
3.3.2 数据安全技术治理向多元化、智能化演变
根据合规要求,安全评估是核心治理手段,如在《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管理办法》的26项审计内容中,涉及安全评估的相关要求有9项,占比近三分之一。委托加工、敏感信息处理、数据跨境等特殊数据处理活动场景,都需要进行安全评估,但目前的评估手段主要依赖调研访谈、文档查验、旁站检测等人工模式,自动化程度较低。随着市场合规评估需求不断释放,自动化合规评估技术将发挥更大作用,推动数据安全评估更加高效、客观、准确。此外,基于AI的数据识别技术为数据安全治理提供有力技术支撑。基于机器学习的技术,能够大幅提升数据识别的效率和准确性,典型的技术包括自然语言处理、知识图谱等。从新技术新应用的发展角度来看,使用传统数据安全技术已难以应对新的安全挑战,这就需要多种数据安全相关技术及新技术等协同配合。例如,基于网络边界防护、加密脱敏、访问控制等技术或产品,需要对标国际前沿技术加速自身产品不断迭代创新,同时切实提高企业数据安全风险防范和应急保障能力。
3.4 公民对个人信息保护的需求趋势分析
公民对数据安全治理和个人信息保护的期待,将从基础保障转向更高层次的权益保障与自主控制。根据《2024年全国网民网络安全感满意度调查统计总报告》,我国公民对国家反诈中心App的知晓率为68.10%,较2023年有大幅度上涨,体现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已上升到主动运用法治手段进行防范的层面。有关报告显示,2024年累计受理处置的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投诉举报线索,较2023年增长75%,表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意识显著增强。再如,多地小区强制推行人脸识别门禁,引发公众对生物信息滥用的担忧;杭州、广州等地居民通过集体诉讼推动政策调整,最终多地出台规定,明确要求提供替代性身份验证方式,并新增“不得强制通过指纹、人脸识别等生物信息方式进入物业管理区域或者使用共用部分”等内容。以上事例体现出公众不再满足于基础合规,而是要求对数据应用场景享有自主选择权,同时对维权过程的规范性、透明度有较高期待。我国公民正从个人信息保护的被动接受者转变为主动参与者,反映出《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普及成效显著,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大幅提升。未来有望在全社会形成人人监督、人人参与保护个人信息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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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数据安全治理的对策建议
加强数据安全治理是筑牢国家安全屏障的必然要求。结合我国数据安全治理工作实际,应坚持发展与安全并重,在充分释放数据资源价值并推动数据开发利用的同时,将安全贯穿数据供给、流通、使用全过程,实现数据要素价值释放与安全防护能力提升的双向赋能。
4.1 提高监管效能,提升数据安全协同治理能力
一是健全以风险为导向的数据安全执法机制。根据数据处理者掌握的数据规模、是否涉及重要数据或核心数据、是否大规模处理个人信息等因素,进行分层分类治理。按照《网信部门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有关要求,加强与司法机关协调配合,完善执法处理信息通报机制,推动执法信息共享和情况互通,避免重复执法增加企业负担,同时防止出现监管盲区。
二是强化政务数据共享环节的安全责任与治理,明确政务数据共享环节责任分配,建立覆盖数据处理全生命周期的责任体系。
三是提升数据安全治理技术水平,依托数据分类分级及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等多种规则研发合规算法及产品,对同时涉及重要数据保护、个人信息保护、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等多种监管要求的场景,允许企业通过一次评估即可满足多重要求。
4.2 推动数据安全社会服务向规范化、专业化、体系化发展
一是创新数据安全服务业态,丰富数据安全服务供给,鼓励符合条件的机构开展数据安全专业服务,包括数据安全咨询、安全评估、安全运营、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安全教育培训等,推动形成完善的数据安全市场服务体系。
二是按照服务类型对数据安全服务机构进行分类管理,区分合规审计、技术检测、风险评估、数据出境咨询等不同领域,建立相应的能力评价标准。
三是推动数据安全服务从“报告导向”转向“能力建设导向”。当前,部分单位将第三方服务简单理解为购买一份报告,而非借助专业力量完善治理体系;只有将服务成果转化为内部可持续运行的制度和能力,数据安全服务市场才能真正支撑治理实践工作。
4.3 加大复合型数据安全人才培养力度
一是依托现有一流网络安全学院的人才培养模式,拓展数据安全培养方向,坚持理论与实践能力并重,构建以基础理论、技术应用、实战演练、法律法规等为框架的多元化课程体系。
二是推动产学研融合协同育人,通过校企联合培养,共建实验室,创建实习实训基地等方式,培养符合市场需求的高技能人才。
三是加强跨学科课程融合,在垂直领域的专业知识教学中,嵌入数据安全相关学习内容,确保专业能力与安全意识同步提升,同时注重将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前沿技术与数据安全实践紧密结合,拓宽技术视野,全面打造复合型数据安全人才。
4.4 加强企业数据安全建设,提升治理内生动力
一是持续优化企业数据治理机构设置,参考《大型网络平台设立个人信息保护监督委员会规定(征求意见稿)》相关要求,建立健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监督机构的设置、职责规范、工作流程,提升内部数据安全监管水平。
二是加强企业内部培训,提升员工数据安全意识和操作规范,减少人为操作引发的安全风险;强化数据采集、传输、存储、使用等环节的安全防护,防止数据泄露;按年度发布个人信息保护社会责任报告,通报个人信息保护工作成效。
三是推动新型数据安全技术产品创新与迭代,依托区块链、隐私计算等技术,探索数据安全技术治理的新模式和新方案,充实数据安全治理的技术工具箱。将人工智能应用场景纳入企业数据安全治理重点,采取有效措施提升训练数据质量,增强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客观性、多样性,减少对个人信息及重要数据的过度依赖。
4.5 多措并举强化个人信息权益保障
一是强化个人信息权利行使保障机制。平台企业提供便捷入口,支持个人行使查询、复制、修改、撤回同意、关闭个性化推荐等权利;对于涉及金融、医疗、交通等关键领域重大权益的自动化决策,配套提供必要解释和人工复核渠道,遏制算法歧视、决策不透明等问题。
二是持续深化个人信息保护专项整治行动,针对超范围收集、强制同意、个性化推荐关闭不便、个人信息保护措施不到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权益的问题,形成监管高压态势。
三是通过加大典型案件通报、建立全国统一投诉受理平台等举措,畅通个人信息保护诉求反馈渠道,强化公众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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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语
数据安全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石。数据安全治理是一个动态演进、持续优化的过程,与社会进步、经济发展、技术革新紧密相关。当前我国数据安全治理仍面临诸多不确定挑战,但国家层面对加强数据安全治理的态度十分明确。自《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颁布实施以来,我国数据安全顶层制度建设持续完善,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不断优化,全社会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水平得到有效提升。网信企业也在技术研发、安全合规投入等方面持续发力。随着数据安全技术迭代升级、制度标准逐步细化落地,以及多元主体协同共治格局的日益巩固,我国数据安全治理体系必将更加成熟完善,为全面推进网络强国建设提供可靠数据安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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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白 江(1980—),男,硕士,主要研究方向为网络空间安全、数据安全、网络国际问题治理等;
赵高华(1990—),通信作者,女,硕士,副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为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战略政策研究等;
王 普(1992—),男,博士,助理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为网络安全与数据安全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