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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储域
数据库加密 诺亚防勒索访问域
数据库防水坝 数据库防火墙 数据库安全审计 动态脱敏流动域
静态脱敏 数据水印 API安全 医疗防统方运维服务
数据库运维服务 中间件运维服务 国产信创改造服务 驻场运维服务 供数服务安全咨询服务
数据出境安全治理服务 数据安全能力评估认证服务 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服务 数据安全治理咨询服务 数据分类分级咨询服务 个人信息风险评估服务 数据安全检查服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持续加强数据出境安全管理政策宣贯,指导和帮助数据处理者高效合规开展数据出境活动。经对近期收到的咨询问题进行研究,现将一些有代表性的问题和答复公布如下。
落实法律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先后出台实施《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发布《关于实施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的公告》及配套认证规则,明确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等制度的实施路径,会同各地、各部门依法有序开展数据出境安全管理工作。
答:《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明确,自贸试验区可在国家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框架下自行制定数据出境负面清单,经省级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批准,报国家网信部门、国家数据管理部门备案后实施,负面清单外数据出境将免予申报安全评估、订立标准合同、通过保护认证,是促进和便利自贸试验区数据跨境流动的一项创新举措。负面清单制定过程中将充分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意见,负面清单备案时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国家数据局对清单进行审核,针对同一领域,如果已经有自贸试验区发布负面清单,其余自贸试验区可以参照执行,不再重复制定。上述工作确保负面清单符合国家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要求,保证不同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标准的一致性。
答:落实《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数据局先后完成天津、北京、海南、上海、浙江等地自贸试验区(港)数据出境负面清单备案,对汽车、医药、零售、民航、再保险、深海业、种业等17个领域数据跨境流动发挥促进作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正在指导各自贸试验区结合各自产业发展特点制定数据出境负面清单,随着更多负面清单的发布实施,覆盖的领域会越来越宽。关于自贸试验区数据出境负面清单发布实施情况,可以关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官网(www.cac.gov.cn)和相关地方自贸试验区网站进行了解。
数据出境涉及众多行业领域,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逐步细化明确具体行业领域的数据出境业务场景以及个人信息出境必要范围,为企业机构数据出境提供更为细化的政策指引。
特别说明的是,《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明确,数据处理者按照相关规定申报重要数据,未被相关部门、地区告知或者公开发布为重要数据的,数据处理者不需要作为重要数据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答: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指导有关专业机构在制定行业技术标准过程中,高度重视并积极鼓励中外企业等各方参与,确保标准制定工作充分考虑国内外相关方需求。一是参与机制公开透明。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指导全国网络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坚持开放合作、广泛参与的原则,面向社会长期公开征集工作组成员单位。委员及下设工作组成员覆盖了一批有代表性的外资企业,其拥有和国内企业机构在标准参与、研讨方面平等的权利义务,作为工作组成员单位的外资企业能够全程参与,可在标准研制各环节充分提出意见和建议。二是标准工作程序公开透明。通过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标准需求和标准参编单位、就标准草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确保各相关方公平公正参与标准制定。
答:一方面,境内多家子公司如同属一家集团公司且数据出境业务场景相似,可以由集团公司作为申报主体合并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或者备案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提高数据出境工作效率。另一方面,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正在推动出台个人信息出境保护认证相关管理办法,指导第三方专业认证机构对个人信息出境活动进行认证,境内企业和境外接收方任意一方通过认证,企业即可在认证范围内开展个人信息出境活动,对于通过认证的跨国集团,可在集团内开展个人信息出境活动,无需分别与各国子公司单独签订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
答:《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将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结果有效期由原来的2年延长至3年,同时明确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开展数据出境活动且未发生需要重新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情形的,数据处理者可以在有效期届满前60个工作日内通过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向国家网信部门提出延长评估结果有效期申请,经国家网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评估结果有效期3年。目前,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正在积极听取各方意见,加快研究延长评估结果有效期的流程,计划通过修订发布相关政策文件的方式予以明确,为企业机构数据出境创造更为便利的条件。
来源:“网信中国”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