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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CEP条文梳理: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安全/数据跨境传输
      发布时间:2020-11-17 阅读次数: 1423 次

      历经八年谈判,2020年11月15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RCEP”) 在东亚合作领导人系列会议期间正式签署。该协定标志着世界上参与人口最多、成员结构最多元、发展潜力最大的自贸区诞生,东亚经济一体化迎来重要里程碑。


      在第十二章“电子商务”中,RCEP规定了跨境传输数据的规则,并限制成员国政府对数字贸易施加各种限制,包括数据本地化(存储)要求等。RCEP还对贸易相关文件材料数字化、使用电子签名、电子认证、垃圾邮件等领域进行了规范,旨在促进跨境贸易的同时,保护区域内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


      具体而言:


      (1)在线上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对各缔约方的个人信息数据保护法律框架提出要求,各缔约方应公布其向电子商务用户提供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信息,鼓励法人通过互联网等方式公布其与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政策和程序,并在可能的范围内合作,以保护从一缔约方转移来的个人信息。


      (2)在网络安全方面,要求各缔约方一方面认识到负责计算机安全事件应对的各自主管部门的能力建设的重要性,另一方面认识到利用现有合作机制,在与网络安全相关的事项开展合作的重要性。


      (3)在通过电子方式跨境传输信息方面,一方面要求缔约方认识到各缔约方对于通过电子方式传输信息可能有各自的监管要求,要求不得阻止出于商业原因通过电子方式跨境传输信息的行为;另一方面也留下了出于公共利益考量的例外情形。


      此外,在金融服务等章节中,RCEP也体现了对数据跨境传输问题的关注。

      本文源自:中国自由贸易区服务网,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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